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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資格證】《綜合素質》核心考點第五篇
發(fā)布日期:2017-09-03   點擊次數(shù):2934

《綜合素質》一日一學

第二章  教師法律法規(guī)

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解讀

(1)地位

《教育法》是國家全面調整各類教育關系,規(guī)范我國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,在我國教育法律體系中處于母法地位,具有最高法律權威。

(2)基本內容

第五條 

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(xiàn)代化建設服務,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,培養(yǎng)德,智,體等方面全面發(fā)展的社會主義事業(yè)的建設者和接班人。教育任務

第十二條 

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。教學語言

第十四條 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(jù)分管理、分工負責的原則,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。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,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。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、自治區(qū),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。管理體制

第十七條 國家實行學前教育、初等教育、中等教育、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。學校教育制度

第二十六條 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,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
(一)有組織機構和章程,

(二)有合格的教師,

(三)有符合規(guī)定標準的教學場及設施,設備等,

(四)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(wěn)定的經費來源。辦學條件

第三十條

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,保障教職工參與民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(jiān)督。

第五十三條  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,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,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,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(wěn)定來源。

教育經費投入體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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